在此前发生的一起交通事故中,一名未戴头盔的骑车人不幸身亡,其家属将对方轿车驾驶员和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近日,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审结该案,认定骑车人颅脑严重损伤死亡与其未戴头盔有直接因果关系,最终判决由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责险范围内承担70%的赔偿责任。 事发当日,龚某驾驶轿车与一辆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骑车人张某未戴头盔,该事故造成张某受伤、车辆损坏。大约一个星期后,张某因头颅损伤经抢救无效死亡。交警部门认定龚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张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张某的近亲属将龚某及肇事车辆所投保的保险公司诉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