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英锋
2月11日,北京市民庞先生遇到了一件“怪事”——他和妻子来到北京西城一家影院观影,线上购票价格为每张99元;然而,现场出票后他发现票面价格仅为每张50元。记者调查发现,观影实际支出高于票面价格的情况较为普遍,除票面价格外,有的电影票上还会有服务费、影厅服务费等费用。对此,不少网友认为电影票票面价格不透明,影厅服务费等设置缺乏标准,侵害消费者利益。(2月13日《法治日报》)
不少电影院在电影票的票面价格之外向消费者收取不低的服务费、影厅服务费等,收得稀里糊涂、不明不白,甚至“总价”与“分项价”不符,涉嫌违规收费、乱收费,侵犯多方合法权益。
根据中国电影发行放映协会下发的《电影票务营销销售规范》以及相关监管要求,只有VIP厅、4D厅可以收取服务费,5个厅及以下的影院不得设置VIP厅,不得收取VIP厅服务费,服务费不能超过10%的上限,收取影厅服务费还需经发行方与放映方通过合同确定。但揆诸现实,一些电影院针对普通厅、非4D厅也收取服务费,或者不具备设置VIP厅的场所规模条件,也设置VIP厅并收取服务费,一些电影院收取的服务费远超票价10%的上限。无疑,这样的收费缺乏依据,或突破了规则划定的边界,违背了定价公平、合法、诚实信用以及服务与收费相一致的原则。
明码标价是经营者的刚性义务,也是保障消费者权益的必要手段。价格法规定: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一些电影院在售票时,未标明电影价格、影厅服务费等信息,或者只粗略标注了电影价格、影厅服务费等费用,但未准确详细标注各分项费用信息,或者各分项费用之和与实付总价格不符。这些做法违背了明码标价要求,属于价外加价,构成了价格欺诈,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等权益。
春节以来,电影市场迎来快速复苏的势头,这是消费者和电影业界所乐见的。电影业界一定要珍惜这种来之不易的局面,进一步增强自律意识和诚信意识,规范营销行为,对照消费者的投诉和媒体的曝光全面反思、整改不合理设置收取影厅服务费等收费行为,积极消除违法侵权点,不让电影票价成为“注水价”“糊涂价”,不给消费者添堵,不给电影市场秩序添乱。
监管部门以及电影发行放映协会也应推动相关监管规则、行业规则进一步完善,给影厅服务费戴上具有法治刚性的规则笼头,明确影厅服务费的收取范围、条件、方式、标准,划清收费底线和边界,并督导电影院等主体严格履行收费公示、明码标价义务,提升消费者的观影体验,也助推电影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羊城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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