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交媒体截图
2月21日网传示范区某工作群中出现城改办主任不雅信息一事首发于2023年1月18日。事发后,示范区党工委高度重视,于1月18日下午就对涉事的城改办主任郭某某、副主任张某进行了免职处理。同时成立联合调查组就相关问题进行调查处理。目前,案件正在办理中。进一步调查结果我们将及时予以通报。
示范区联合调查组
2023年2月21日
此前报道:
官员疑在工作群发不雅信息:全区知道咱俩开房又怎样
(原标题:城改办主任在工作群发不雅信息?河南一地回应:正在调查中)
大皖新闻讯 近日,一张疑似微信群聊天截图引发关注,截图中显示,该群名叫“示范区安委会成员单位”,聊天内容发布于00:06分,未显示发布日期,聊天发布者叫郭某某,聊天的文字内容发给张某,其中称,“要顶住压力,即使全区知道咱俩开房又怎样?不是都没事吗?我都能摆平,按照原计划,年后领导把我调到住建局,你在城改办,咱俩联手全区工程就是咱们的,已经给你提了副科了,我正科,将来咱俩还要提副县呢。”此后还有一句不雅信息。
从这段信息可以看出,张某或已婚,其与郭某某疑似有不正常男女关系。郭某某那句“咱俩联手全区工程就是咱们的”,更让很多人惊掉下巴。聊天记录显示郭某某还发了一段视频,但记者未看到视频具体信息。
大皖新闻记者了解到,该网传聊天截图所显示的示范区是河南省焦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该截图中还显示,在郭某某发了信息近四十分钟后,深夜时间,群里有人邀请另一人加入群聊,记者根据这两人的姓名查询发现,他们都是该示范区区直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记者在焦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网站上查询发现,最近一条有提到郭某某的信息发布于2022年11月30日,是一条该区城改办安全生产专题会议信息,郭某某当时的职务是该区城改办主任。疑似网传聊天截图中的郭某某曾任该示范区城改办主任。
在焦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微信公众号“示范区头条”上,大皖新闻记者搜索到了一条2020年发布的信息中既有郭某某的名字,也有张某的名字。网传聊天截图中的张某疑似曾是该示范区城改办下属一科室的负责人。
大皖新闻记者还发现,在微信公众号“文明焦作”上,2020年6月还曾在一个名叫“德耀怀川 · 身边好人”的栏目中宣传了郭某某,其中介绍,2018年他曾在此前工作的单位中“突然眼前一黑,一头栽在地上”,后被查出患有脑动脉瘤,手术后脑血管中放入了支架。2019年4月调任区城改办。2020年开年,疫情发生后,那个春节,“他来不及与亲人告别,把爱人和5岁的女儿丢在了老家,当即返回了工作岗位。”
2月17日下午,大皖新闻记者联系焦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城改办,询问“郭主任”在不在,一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其已经调岗,但并未透露具体的去向。
2月21日,大皖新闻记者联系了焦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宣传部,在得知记者询问此事后,一位工作人员表示,这个事情正在调查中,并未透露更多情况。
官员出轨下属妻子被其丈夫刺死 凶手二审仍被判无期
(原标题:贵州丹寨教科局原书记出轨下属妻子被杀案续:二审维持无期判决)
因长期与下属陈某某的妻子保持婚外情遭发现,贵州黔东南州丹寨县教科局原党组书记罗某波2021年7月2日上午在办公室被陈某某刺杀致死。
警方当时发布的通报
2022年1月26日,黔东南州中院审理后认为,陈某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但被害人与被告人妻子的不正当男女关系是引发本案的一个重要原因,被害人有明显过错,可对被告人从轻处罚。一审判处陈某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服一审判决的陈某某当庭提出上诉。
澎湃新闻2月14日从陈某某的二审代理律师、贵州群众律师事务所主任韩平禹处获悉,贵州省高院二审后裁定维持一审无期判决,陈某某目前开始服刑,并未提出申诉。
男子因妻子出轨杀人
根据该案判决书,陈某某案发前系丹寨县教科局干部,2018年与冼丽(化名)结婚,2020年下半年后,陈某某因冼丽经常晚归,遂怀疑其有外遇。
2021年7月2日凌晨,陈某某回家时发现冼丽未回家,遂带上一把折叠刀在楼下等候冼丽。
当日凌晨1时许,陈某某看见冼丽乘坐罗某波的白色丰田越野车回家,遂怀疑冼丽的出轨对象是罗某波。
陈某某回到家中殴打冼丽,逼问冼丽与罗某波的关系,在陈某某的逼问下,冼丽承认其与罗某波是情人关系。
虽经家属劝解,但心中不服的陈某某于2021年7月2日上午7时许,趁亲属外出后换上迷彩服,戴上帽子、口罩进行伪装,后携带两把屠宰刀和一把折叠刀前往罗某波工作的丹寨县教科局。因发现罗某波还未到办公室,他随即到罗某波居住的小区楼下躲藏,伺机报复,后因怕人发现而重待时机。
当日8时30分许,陈某某折返回到丹寨县教科局,发现罗某波在办公室内,遂手持两把屠宰刀冲入办公室对罗某波进行捅刺,罗某波被捅伤后跑出办公室,摔倒在一二楼楼梯间上死亡。经丹寨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罗某波系被锐器刺破心脏,造成急性大失血死亡。
被告人此前出庭受审
澎湃新闻从知情人士处了解到,2017年,冼丽的单位帮扶丹寨县雅灰乡两个村寨,罗某波时任雅灰乡党委书记,两人虽然认识,但一直没什么交流。2020年7月底,帮扶工作迎接检查时,罗某波加了冼丽微信,而后一直追求她。两人成为情人后多次发生性关系,多是在车上,案发前夜两人也发生了关系。
知情人透露,在发展为情人关系之前,冼丽、罗某波互相知道双方的家庭情况,罗有妻女。2021年6月28日,案发前几天,罗某波才到丹寨县教科局履新党组书记。
法院判无期,被告人上诉被驳回
案发后,黔东南州中院一审判决陈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一审认为,被害人与被告人妻子的不正当男女关系是引发本案的一个重要原因,被害人有明显过错,可对被告人从轻处罚。被告人归案后有坦白情节,可从轻处罚。
一审判决书
宣判后,陈某某以“系临时起意应属于间接故意杀人,具有防卫性质,亲属协助抓捕构成自首,被害人存在过错,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
贵州省高院二审审理认为,陈某某所提的“系临时起意应属间接故意杀人”的上诉理由,根据在案证据,陈某某在作案前准备了迷彩服装、口罩以及尖刀,自罗某波单位后门进入作案现场实施犯罪行为;作案后选择偏僻地点丢弃作案时所穿衣物及作案工作,其行为具有计划、有目的躲避监控、隐匿身份的特征,不属于临时起意。
同时,根据陈某某到案后的供述等相关证据,其持尖刀在短时间内多次捅刺罗某波胸腹部,综合陈某某作案使用的工具特征、对罗某波的捅杀部位以及作案后的表现,其不属于间接故意杀人。
关于陈某某“具有防卫性质”的上诉理由,贵州省高院认为,陈某某在案发前已表示要报复罗某波,其家属也进行劝阻,但陈某某执意持刀前往罗某波办公室将其杀害,其行为不符合法律、司法解释等的规定,不具有防卫性质。
对于“自首”的说法,贵州省高院审理认为,证人杨某凡的证言仅表明陈某某有作案嫌疑但未提供其藏匿地点,未带领侦查人员抓获陈某某,不属于“亲属协助抓捕”。同时,侦查机关通过分析研判确定陈某某藏匿地点并将陈某某抓获归案,陈某某被动到案不符合认定自首的要件,不构成自首。
贵州省高院表示,陈某某因其妻子与被害人罗某波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为泄愤而持刀捅刺罗某波致其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一审根据陈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并充分考虑本案案发起因,对陈某某所作量刑适当,故“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根据上述事实和理由,贵州省高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照刑诉法相关规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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