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报记者 罗莎莎
□ 本报通讯员 韩文豪 王姣玲
因支付宝账户有限额,网店店主网上购买账户,没想到仅使用了一个月后就无法登录,原来是犯罪分子通过售卖账户后利用密码找回的方式来盗窃账户中的钱款,而每个账户里具体金额也像“开盲盒”一般不确定。
近日,由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一起“网络开盲盒”案宣判,被告人周某某、詹某某被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至一年八个月不等刑期,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至五千元不等。
张某是一家网店店主,主要销售一些洗化日用品。由于平常交易流水较多,其公司的支付宝账户常被限额,为了不影响日常交易,就想多申请几个账户来进行交易。
2021年11月,张某在网络平台上看到周某某发布的售卖信息,就联系他找了几家“皮包公司”,购买使用了这几家公司的企业支付宝账户。但在使用了一个月后,张某突然发现账户无法登录,在联系支付宝客服后得知,拥有这些账户的公司申请了“账户找回”并修改了密码,几个账户里共计49600元已被人转走。得知这一消息后,张某马上报了警。
接报后,公安机关根据线索发现了周某某、詹某某的作案嫌疑。2022年3月3日,公安机关循线追踪将二人抓获。
据周某某供述,2021年,他闲来无事浏览网站时,被一种新型“获利手段”所吸引,即先将自己或别人名下的企业支付宝账号卖给第三方使用,等一段时间后再通过密码找回的方式将账户里面的钱据为己有,因为账户中的金额不确定,遂被称为“网络开盲盒”。
“之前也不是没有犹豫过,但看网络上大家讨论说,这种借别人企业支付宝账户使用的情况可能存在问题,我猜很可能是用来洗黑钱的,里面的赃款就算拿了也没人敢报警,所以就想到了用这个办法来捞点钱。”为赚“快钱”,周某某决定铤而走险试上一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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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干就干,周某某立马联系了詹某某,两人决定一起“挣钱”。周某某负责收集闲置的企业支付宝账户,詹某某则负责在网络上售卖这些收购的企业支付宝账户,包括为购买者提供企业账户相关资料等。
在詹某某将账户卖出一段时间后,周某某便利用“账户找回”的方式修改密码,进而盗窃账户中的钱。
“要是在找回后发现该账户并没有被使用过,会再次卖出;若是找回账户需要进行相关识别的,周某某就会再次找到持有该账户的公司法定负责人,付点费用编造个理由让他们帮个忙。”承办检察官说。
经审查,周某某、詹某某通过这种方式,共非法获取了3家公司4个账户中共计20余万元。
周某某、詹某某犯罪事实已经清楚,但出售自己名下公司支付宝账号的公司负责人有没有参与呢?是否明知周某某等二人购买账户是为了从事犯罪行为?通过现有案件证据无法认定这些人是否涉嫌犯罪,为此,承办检察官针对涉及的公司负责人进行了讯问和调查。
其中,某企业法定代表人刘某称,此前曾在网上看到可以把公司信息卖出去赚钱,所以自己就注册了一家公司,后在周某某联系他时,就将账户卖给了周某某,并在其需要时为他刷个脸,赚点手续费。直到通过公安机关才了解到,原来周某某这一行为涉嫌犯罪。
对此,检察官针对刘某等出售公司账户的法定代表人开展了普法教育,通过以案释法,告诫他们不要再为蝇头小利去注册公司账户来出售或出借给他人,这样不仅会沦为不法分子的帮凶,也可能给自己带来牢狱之灾。
最终,周某某、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新北区检察院遂以盗窃罪,依法对两人提起公诉。后鉴于两人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且退赔损失、取得谅解,法院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作出上述判决。
承办检察官提醒网店经营者,切莫为贪一时便利借助他人信息收款经营,这样不仅会让不法分子有机可乘,还可能会因违反国家税收政策被调查处理。而将自己公司账户出售给他人,若明知有人盗窃账户钱款仍帮助刷脸验证,亦属共犯,同样会受到法律的严惩。
《法治日报》2023年2月26日第0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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