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上海3月1日电(浦帆)《上海市船舶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3月1日起正式实施。根据《条例》,即使处理后达到国标《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要求的生活污水,仍不能向黄浦江、苏州河排放。
《条例》规定了各类船舶污染物的排放要求和处置方式,要求船舶应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减少污染物排放,并建立健全相关监测、检测等制度。对于违反本条例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域环境污染的行为,《条例》设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责令改正、罚款等。
值得一提的是,《条例》重点突出对上海“一江一河”的保护力度,明确禁止船舶向黄浦江、苏州河排放生活污水、含油污水。船上的生活污水即便经过预处理,已达到国标《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要求,考虑到这些处理过的水里还是含有某些微生物,因此也不允许排放。记者跟随上海杨浦海事局执法人员在黄浦江殷行水域执法过程中看到,对于发现在黄浦江排放经处理达标的船舶生活污水、含油污水的,将按照《条例》进行处罚。
据上海海事执法人员介绍,在黄浦江航行、停泊和作业的内河船舶产生的船舶生活垃圾、生活污水、含油污水享有免费接收政策,同时《条例》对内河船舶生活垃圾、生活污水设置了每5天或者每航次至少送交一次的要求。
为共同加强船舶污染防治,《江苏省长江船舶污染防治条例》也同步施行,共同推进长三角船舶污染防治一体化进程。(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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